2017年起绍兴三区施行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制度
管理员 |  来源 :  上虞房产网 |  2016-10-27 12:53:54

日前,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召开城乡居民(学生部分)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培训会议,这意味着《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市区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通知》正式进入实际操作阶段。

为贯彻落实市委关于加快推进三区融合发展的决策部署,根据上级部门有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日前,市政府发出《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市区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通知》,决定从2017年起在市区范围内(越城区、柯桥区、上虞区)施行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记者从培训会上了解到,此次城乡居民医保制度调整主要体现在筹资标准、普通门诊待遇、住院和特殊病种门诊待遇三方面。

在筹资标准方面,2017年度城乡居民医保(包括幼儿园、中小学生)的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1000元,其中个人缴纳300元,财政补助700元。此外,在市区普通高校就读学生的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580元,其中个人缴纳100元,财政补助480元。

在普通门诊待遇方面,在一个医保年度内,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普通门诊(含急诊)的起付标准为80元;参保人员在市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普通门诊(含急诊)发生的起付标准以上的政策范围内费用,统筹基金报销50%,其中中药饮片及中医诊疗项目费用,统筹基金报销由2016年的50%提高到60%;参保人员在市区其他定点医疗机构普通门诊发生的起付标准以上的政策范围内费用,统筹基金报销15%,其中中药饮片及中医诊疗项目费用,统筹基金报销比例由2016年的20%提高到25%;累计净报销额从2016年的500元提高到800元。

在住院和特殊病种门诊待遇方面,在一个医保年度内,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起付标准为:三级医疗机构1000元,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不包括基层医疗卫生机构)600元,基层医疗卫生机300元。特殊病种门诊起付标准仍为400元。最高支付限额从2016年的20万元提高到28万元。参保人员住院和特殊病种门诊发生的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的政策范围内费用,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的,统筹基金报销85%,在其他定点医疗机构医疗的,统筹基金报销75%。

值得注意的是,市区参保人员在绍兴市范围内住院的,不再设定转外就医自理比例。确因疾病需要转绍兴市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须办理转院手续,未办理转院手续的,转外就医的自理比例在原规定基础上再提高10个百分点。

此外,记者从市社保局还了解到,为方便参保人员缴费,学生或家长可通过“绍兴智慧人社通”手机APP进行手机转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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