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下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召开新闻发布会,就通报《关于建立市区统一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通知》、《关于建立市区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通知》、《关于建立全市统一大病保险制度的通知》及《关于绍兴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试行)的补充通知》具体内容。从2017年1月1日起,我市职工医保、城乡居民医保正式实现三区统一、大病保险全市统一。同时,我市定点零售药店纳入医保统筹工作。
记者从发布会上了解到,此次职工医保政策调整主要在统一缴费标准、统一个人账户、统一起付标准、统一待遇标准、统一转外就医自理比例等方面。城乡居民医保政策调整主要在统一缴费标准、统一起付标准、统一待遇标准、统一中医报销比例、统一转外就医自理比例等方面。大病保险政策调整主要在统一保障对象、统一筹资机制、统一待遇标准等方面。
市人社局有关负责人解析,就职工医保参保人员而言,企业单位在职职工个人原来是按个人缴费工资的1%缴纳的,从明年开始暂时不需要缴费,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比例也从6.5%下降到5%。在职职工普通门诊报销比例提高了5个百分点(基层医疗机构从70%提高到75%,其他医疗机构从60%提高到65%)。住院待遇上,原来24万元封顶,新政策实施后住院待遇上不封顶。
就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群众而言,门诊累计净报销额从原来的500元提高到800元,其中有效签约人员到基层医疗机构的医疗费用提高到1000元。2017年开始在非基层医疗机构普通门诊医疗可报销15%,而原来是不能报销的。住院待遇方面,最高支付限额从20万元提高到了28万元。
绍兴市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在一个医保年度内,在市内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符合医保规定支付范围的购药费用,职工医保政策规定的门诊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部分(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与定点医疗机构累计计算),按市区和各县(市)职工医保政策规定的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普通门诊报销比例报销。“也就是说,今后在市内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符合医保规定支付范围的购药费用,400元以上5000元以下部分,在职职工报销65%,退休人员报销70%。原来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到定点零售药店购药只能使用个人账户里面的钱,个人账户里的钱用完后需要用现金支付。”市人社局有关负责人解释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