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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至今满月

作者: 管理员 来源:上虞房产网 时间: 2015-04-04 10:17:01 提交:本站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自3月1日起实施,至今正好满月。一个月来,不动产统一登记取得多项进展,新版不动产登记证正式启用,实施细则开始公开征求意见,多地出台具体方案,明确了不动产统一登记时间表。

  新版不动产登记证启用 澄清“使用期限”误读

  3月1日,《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正式实施,新的不动产登记簿证也正式启用。当天,江苏徐州、四川泸州、江西崇义等部分完成职责和机构整合的地区,开始颁发不动产权证书。

  国土资源部指出,启用新的登记薄和新版证书的原则是“成熟一个,启用一个”,力争到2015年底实现全国全面颁发新版证书。

  随着不动产权证书的曝光,其上面“使用期限”的登记事项一度引发争议,有人担心这会让业主失去房屋所有权,让“全国业主变房客”,但这一误读随后被官方澄清。

  国土资源部有关负责人表示,新版不动产权证书上载明的“使用期限”,主要针对土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有利于维护产权人合法权益,便于日后按照《物权法》有关规定,办理自动续期手续。房屋所有权无使用期限,因此无需填写年限。

  实施细则开始征求意见 登记资料不能随意查询

  随着《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实施,与之相配套的实施细则也呼之欲出。3月26日,《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公布,公开向社会进行1个月的征求意见。相比只有35条规定的暂行条例,细则征求意见稿增加到8章137条。

  对于外界最为关注的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细则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有关国家机关这三类主体可以查询、复制其不动产登记资料,但查询的范围有所不同。

  细则要求,利害关系人查询的,提交存在利害关系的证明材料。有关国家机关查询的,应当提供本单位出具的协助查询证明材料、工作人员的工作证。细则明确,“申请查询的不动产不属于不动产登记机构管辖范围的”不予查询。

  曾参与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起草工作的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程啸对中新网记者表示,上述细则内容意味着,不是任何人不需要任何条件就可以随意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申请人要提供不动产具体信息,登记机构才能判断属不属于管辖范围,只提具体的一个人名字,将不给查询。

  多地出台具体实施方案 明确不动产登记时间表

  在这一个月的时间中,不少地方出台了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的具体实施方案,并明确了当地的不动产统一登记时间表。

  3月2日,山西正式公布《山西省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实施方案》,明确提出2015年6月底前理顺省级不动产登记体制。广西国土资源厅日前也下放通知,要在6月30日、9月30日、11月30日这三个时间段内分批实现受理不动产登记申请并颁发统一证书。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3月30日下发《关于加快推进全省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到2017年底前,河北不动产登记信息将实现共享并可提供信息查询服务。

  此外,多地不动产登记局正式挂牌。3月20日,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不动产登记局挂牌。3月24日,浙江省国土资源厅设立厅不动产登记局,地籍管理处改为在不动产登记局挂牌。至此,广东、河北、四川、海南、辽宁、内蒙古、浙江等多地的不动产登记局已挂牌成立。